教师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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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教职工:
   为更好服务教职工,现将2016年下半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:
    一、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
    根据国家规定,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(探亲假、探亲路费保险),由于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,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,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。
    (一)符合探亲的条件
    1.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    2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    3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。
   (二)探亲路费报销标准
    1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,由学院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。
    2.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学院参照规定标准,以本人现聘用岗位对应岗位工资(2014年前工资)标准为基数,30%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,超过30%部分由学院予以报销。
   (三)往返车费参照标准
    1.乘坐火车的,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,女职工年满50周岁,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。
    2.乘长途汽车的,凭票据按实报销。
    3.乘飞机的,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。
    4.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,限于交通条件原因,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,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,最高不超过100元。
    5.乘动车和高铁的最高按二等座报销。
   (四)相关说明:
    (1)父母是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,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,不包括岳父母、公婆。
    (2)大学毕业参加工作,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,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。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。
    (3)结婚、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。
    (4)已婚探父母的,若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,期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。
    (5)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,需提供配偶单位工作证明或配偶异地居住证明。
     二、子女保育费报销
     1.教职工子女入幼儿园,可凭当年保育费发票(餐费、日常生活用品票据不能报销)报销保育费。报销额度350元/年,双职工的按700元/年。
    2.属于双胞胎或者二孩的,学院负责报销一个孩子的保育费,另一孩子由对方单位报销。如配偶无工作的,须出据无经济来源相关证明。
    3.幼儿保育报销三年,即小班、中班、大班,托班的保育费不予以报销。
    4.子女在配偶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,凭对方单位出具的当年参保收据报销。
     三、报销程序和时间安排
    1.报销程序:教职工提供相关票据至人力资源部。报销探亲费的教职工填写探亲路费报销单(到人力资源部领取),并附当期往返路费车票;教职工报销子女保育费的提供子女保育费发票,子女在配偶单位参加医保的,须提供当年缴费票据。
    2.报销时间:即日起10月31日。
    3.为更好服务广大教职工,今年起,上述报销好的相关费用会直接打入教职工工资卡,教职工无需再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报销现金领取。
    4.请各相关教职工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未尽事宜请与人力资源部联系。联系人:林埜垚,联系电话:87571143。
 
 
人力资源部
2016年10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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