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师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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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教职工:
   为更好服务教职工,现将2017年上半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:
    一、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
根据国家规定,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(探亲假、探亲路费保险),由于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,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,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。
   (一)符合探亲的条件
    1、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    2、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    3、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。
   (二)探亲路费报销标准
    1、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,由学院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。
    2、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学院参照规定标准,以本人现聘用岗位对应岗位工资(2014年前工资)标准为基数,30%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,超过30%部分由学院予以报销。
   (三)往返车费参照标准
    1、乘坐火车的,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,女职工年满50周岁,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。
    2、乘长途汽车的,凭票据按实报销。
    3、乘飞机的,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。
    4、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,限于交通条件原因,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,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,最高不超过100元。
    5、乘动车和高铁的最高按二等座报销。
  (四)相关说明:
   (1)父母是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,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,不包括岳父母、公婆。
   (2)大学毕业参加工作,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,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。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。
   (3)结婚、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。
   (4)已婚探父母的,若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,期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。
   (5)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,需提供配偶单位工作证明或配偶异地居住证明。
    二、子女保育费报销
    1、教职工子女入幼儿园,可凭当年保育费发票(餐费、日常生活用品票据不能报销)报销保育费。报销额度350元/年,双职工的按700元/年。
    2、属于双胞胎或者二孩的,学院负责报销一个孩子的保育费,另一孩子由对方单位报销。如配偶无工作的,须出据无经济来源相关证明。
    3、幼儿保育报销三年,即小班、中班、大班,托班的保育费不予以报销。
    三、报销程序和时间安排
    1、报销程序:教职工填写探亲路费报销单(到计划财务部领取),并附当期往返路费车票;教职工报销子女保育费的提供子女保育费发票,交至人力资源部。
    2、报销时间:即日起至4月20日。
    3、为更好服务广大教职工,上述报销好的相关费用会直接打入教职工工资卡,教职工无需再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报销现金领取。
    4、请各相关教职工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未尽事宜请与人力资源部联系。联系人:林埜垚,联系电话:87571143。
 
 
人力资源部
2017年3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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